
本规章包含全国(除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以外)、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和上海共六组费率表。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个人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非营业-机关用车、营业-个人用车和营业-企业用车五类)、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和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四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关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企业用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营业)》
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主要有,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的车辆,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