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行政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等情况停驶的车辆,缴费人应向征稽所书面报告,车辆恢复行驶时,缴费人持相关证明(交通事故的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节书、事故照片、车辆修理发票、交警部门暂扣车辆证明;扣押、封存的持扣押车辆机关的扣押令、解除扣押令、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判)书、行政机关的扣押证明),填写“公路规费停征审批表”,经征稽所审批签注意见,报征稽所批准后停征公路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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