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已经日渐深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消费已成为百姓消费中的大比重支出。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朝阳产业中,一些汽车生产厂家在随车文件中预设不平等格式条款,有意或无意损害消费者利益。
上周,《汽车时代》策划了“3•15特别行动”,邀请京城10位律师点评汽车消费中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帮消费者扫障碍、除陷阱、排地雷。10位律师针对买车、修车等消费环节中的种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发表看法,呼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尽快完善汽车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汽车消费市场;韩冰、魏镇胜等律师从法律角度拟定汽车消费合同的补充协议50条,供消费者在买车、修车时参考。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
合同对厂家和消费者要同样公平
汽车消费的维权涉及产品质量、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质量索赔等很多方面。例如,说明书是不是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新车型是不是符合有关法律和技术法规、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购买合同、维修协议是否免除了制造商、经销商、维修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汽车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否已对消费者进行了明示,装备哪些设施,各执行什么样的标准,是否已告知消费者?
不同的车配置不同,不同零部件的标准也不同,工艺水平也有高下,随车资料中应有详细说明。汽车制造厂、经销单位要履行经营者的义务。随车资料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能有免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销售合同对厂家和消费者要同样公平。
■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志远律师:
法律缺位,导致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国家对汽车行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缺陷,导致买车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需要明确的是,从商品定义看,汽车、住房与其他的商品没有区别。商品房有各种户型、环境、地域,消费者可以进行很充分的选择。但当你选中了一套房子准备购买时,选择的优势就丧失了。想买吗?开发商已经拟定了一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想买这套房就得接受,否则就别买。买车也一样,价位、车型、参数、性能,反复比较,一旦消费者选中了某一个品牌的某一款车,选择的优势就失去了。如果要买这个车,厂商、经销商就会给你一整套的协议、合同,买就得全盘接受,不接受就别买。
无论是买车、修车还是汽车装饰,它们的专业性都很强,要求普通消费者掌握相应的知识,具有和卖方相应的地位,自己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在的状态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随车文件是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销售商无权作出改变。即使经销商作出承诺,其责任也是由销售商承担,很难用达成的协议去改变厂家文件所提供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