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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即将实行“三包”政策
2011-09-22 09:58:34 来源:陕西汽车网 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家用车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日起市民可登录总局官网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
 

在整车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无同品牌同型号,则须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仍然没有的,消费者可要求免费退货。销售商须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
 

对于消费者的更换、退货要求,销售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答复不符合本规定、未更换或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包修理零部件须原装
 

规定指出,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不得强迫消费者选择修理商。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为制造商提供或认可且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不低于该车辆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同时,应保证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以防延误修理时间。
 

修理商要建立、执行车辆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记录内容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以及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补偿费用、交车时间等。每次修理完毕,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修理记录。整车三包期内,车辆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无法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时,修理商通过电话无法解决的应到现场修理,并承担车辆拖运费。
 

此外,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车辆经维修检验合格后再次销售的,应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销售商、修理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依法向制造商追偿。因三包问题发生争议而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当事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种情形免三包
 

家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任一下列情况,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1、车辆用于出租、租赁或其他运营目的;
 

2、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3、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要求三包的车辆不符。
 

不是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1、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车辆存在瑕疵;
 

2、因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而造成损坏;
 

3、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后造成损坏;
 

4、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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