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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城市消协就汽车“三包规定”上书质检总局
昨天,上海、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的若干意见》。
昨天,上海、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等七条意见。
《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21个城市消协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责任编辑:王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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